遗嘱继承纠纷中,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完备,直接决定了遗嘱的法律效力。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了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、口头遗嘱、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,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定要求。
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。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缺少签名或日期,或者由他人代笔。缺少法定形式要件的自书遗嘱,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建议立遗嘱人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操作,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。
打印遗嘱是《民法典》新增的遗嘱形式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。实践中,见证人的资格问题常引发争议。根据法律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、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。
立遗嘱人注意:打印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,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。
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月日。代书遗嘱中常见的问题是见证人未全程在场、代书人与见证人身份重叠等。
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设立,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消除后,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因此,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,实践中较少被认定有效。
在继承纠纷中,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,证明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。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咨询专业律师,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。